5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我县监察大队执法和劳动者维权再添新利器。 在此之前,监察大队执法一直依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与《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比》,我州出台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取证责任主体、拖欠工资责任主体,扩展了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范了劳动监察工作程序,兼顾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在我县务工的劳动者,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和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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