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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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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应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分清责任,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两人以上在执法中,导致行政过错后果的,按照个人分别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六条   本局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三)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七)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可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会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实施档案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四)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年8月9日 审核: 胡庆文 发布单位: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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