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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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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汪清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3-8813060(管理科)

传     真:0433-8813060

通讯地址:汪清县汪清镇汪清街东767号(汪清客运总站对面)

邮    编:1332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汪清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

汪清县现有污水处理厂西侧空地

汪清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汪清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25000m3/d,本次升级改造不扩大处理规模,处理规模仍为25000m3/d。拟通过改造现有设备,新增深度处理,降低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使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改造设备逐步更换,施工期间污水处理厂仍正常运行。拟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深度处理系统一套、新建污泥脱水系统一套、新建排水泵池一座、对现有生化池进行改造、对现有单体内损坏设备进行更换、现有建筑物室内翻修、新建一条给水管道供厂区生产生活用水(总长度850m)、锅炉安装布袋除尘器、污泥脱水至60%以下、运行生物滤池除臭设施等。该项目新增占地面积为1.02hm2。该项目符合汪清县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报批版)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企业现存环境问题为厂区现有一台2t/h的锅炉烟气排放不能满足标准要求、脱水污泥不符合填埋要求、除臭设备闲置未运行,该部分工程应纳入升级改造项目中,一并验收。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三)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后进行场地平整,临时取土场施工后及时恢复植被。占用农田、林地等需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做好生态恢复或补偿。

(四)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该项目运行期冲洗水利用深度处理后废水,不新增新鲜用水量。污泥脱水间新增污泥渗滤液,全部由本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污水排放全部由本污水处理厂现有排放口排放。

(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该项目运行期产生废气环节主要为新建污泥贮存池及污泥脱水间产生臭气及现有锅炉烟气。根据现存的环境问题,做好以新带老防治措施:1. 锅炉加装布袋除尘器,达标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1中在用锅炉排放限值;2. 正常运行现有的生物滤池臭气装置,新建污泥脱水间进行臭气收集,并由生物滤池臭气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确保其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六)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运行期噪声主要为项目区内的各类泵机,要求在深度处理间及污泥脱水间内设置单独泵房及单独空压机房,并安装隔声门窗,在墙体内做隔声处理,同时对泵房、空压机房内设备及管道采取隔振、阻尼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七)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不新增固体废物项目安装污泥脱水设备后,应使得原有排放的污泥含水率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送至城市垃圾填埋场要求后安全填埋,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污泥转运须执行转运联单制度。

(八)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安装污水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同时与环保部门进行联网,并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九)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评报告。

三、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计算结果,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需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9日 审核: 王青 发布单位:汪清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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