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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法院审理延边州首例妨碍公务罪

采写:叶震宇文/图:叶震宇 【字号 】 浏览次数:838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4日 打印本页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刘某却摆出一副无赖模样,银行多次催贷无果,无奈告上法院,却引来一出暴力抗法闹剧,最终刘某被法院判处妨碍公务罪,悔恨不已。
    提起汪清县天桥岭镇某村的刘某,在村里绝对是左邻右舍避之不及、无人敢惹的“响铛铛”人物,“酒闹”、“无赖”、“泼皮”都是乡亲们授予他的“荣誉称号”。
    天桥岭镇是汪清县有名的“黑木耳”大镇,由于该镇得天独厚的气候以及政府大力扶持,致使近年来形成“家家有菌房、村村木耳地”的地区产业优势。刘某也在这热潮中动了种木耳的念想,可是苦于自己平日不思勤劳致富,家中田地疏于照料,日子本来就过得“紧巴巴”的,哪有钱投入到木耳种植中?刘某看着同村人靠木耳挣着钱,是眼热心急啊。
    刘某听村主任说有银行贷款项目,可以助农解决资金问题,便火急火燎跑到县城某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资金到位便着手开始了木耳种植。这几年刘某依靠种木耳挣了钱,娶了媳妇生了娃,懒散的态度是改了不少,但晨起半斤酒,酒后闹事,耍无赖的脾气却丝毫没变,也许是酒精作怪,这“舞马长枪”的性子愈演愈烈,娶回妻子也是无理闹三分的人物,这对夫妻照比原来刘某单枪匹马闹可谓更胜从前。
    2011年银行助农贷款到期,多次催促刘某还款,可刘某却置若罔闻,节节攀升的利息他全然不当回事,面对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款,他耍起无赖,口上答应还款,心里却想着坏主意。2012年刘某饮酒后携带大量“冥币”到县城银行扬言还贷款,在银行大厅上演了无赖闹剧后被民警带走。银行多次催款无奈,将刘某告上法庭。
    汪清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判处刘某还贷,刘某迫于压力,同意当庭偿还本金, 4000余元利息择日偿还。可是这4000余元利息被刘某一拖就是大半年。 2012年12月20日,汪清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再次来到刘某家中催促执行款,谁知却引来了刘某手持斧头扬言“同归于尽”暴力抗法的一幕。
    当日,刘某得知执行干警要来,一早便喝了半斤多白酒,酒壮怂人胆,刘某披上军大衣将斧子藏于怀中,来到法院执行干警跟前,开始了颇为肮脏的语言攻击,法院干警采取劝说,引导等方式均无效,刘某眼看围观村民越来越多,更是上了“虎劲”,推搡执法干警被制止耍上无赖,刘某掏出藏于怀中的斧头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张某、韩某挥舞示威及用语言恐吓,刘某大喊“明天是世界末日,反正我不想活了,临死我也找两个垫背的”这些话语,与执行人员对峙40余分钟,对峙情况被法院人员携带DV全程录像。由于执行工作以无法进行,为了避免事态恶化,法院工作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随后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将刘某控制。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13年5月4日,汪清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某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人证言、破案经过等证据这些无可争辩的事实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公务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处拘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役三个月。



 





发布人:叶震宇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4日 审核: 洪成武 发布单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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