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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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地方税务局税收软环境建设工作规范

采写: 【字号 】 浏览次数:66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打印本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税收软环境建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和纳税人满意度,营造和谐税收征纳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软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延边州地方税务局加强税收软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汪清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税收软环境建设是全局性工作,本规范所规定内容适用于指导全局各项税收工作。


第二章  深化征管体制改革


第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督查内审部门负责定期清理不利于税收软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推行税收风险管理,逐步实现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纳税人事前服务,事中、事后管理,做到无风险不应对、无风险不下户,切实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 整合窗口服务资源,同工商部门联合实现纳税人办理登记“一照一码”,在工商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办“两家事”;在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互派人员、互设窗口”,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有效的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效能,彻底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反复找的现象。


第六条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采集共用涉税信息。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开具外管证、报验登记、核销外管证、账户账号报告、会计制度和核算软件报告等事项,及申报缴税、财务报表、第三方涉税信息、纳税人合并分立、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实行一方受理,国地税共享信息,减少纳税人办理和报告次数。


第七条 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厅,推行网报网缴、手机缴税和银行端缴税等多种TIPS缴税方式,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申报缴税和部门业务的申请办理。


第八条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按季度申报缴税,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第九条 国地税联合开展税收服务、税务执法和税收核定,定期组织国地税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标准,强化监督,净化环境。


第十条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依托金税三期系统,科学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实现企业纳税信用信息的自动采集、联合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依托纳税信用管理模块,建立纳税信用大数据,建立完善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促进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二条 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活动,打造税务领域诚信品牌。国地税联合制定《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统筹落实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助力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建立信用奖惩成效反馈机制,做好正、反面典型案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三章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进行执法行为涉及的纳税评估、约谈等,要严格执行计划评估制度。原则上,对纳税人的评估,三年一次,一次管三年(检查中发现其他涉税违法行为除外)。


第十四条 科学制定评估计划。征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各科室提交的纳税评估计划建议名单和州局通过风险管理平台推送的任务当日,对评估信息进行筛选分类,提出评估处理意见,明确具体办理科室以及纳税评估其他事项,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执行纳税评估计划审批备案制度。经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征管科填写《纳税评估计划审批备案表》,并将《纳税评估计划审批备案表》在纳税服务部门备案。征管科同时将本期没有列入评估任务的案源信息反馈给案源提供部门。未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和服务部门备案的,擅自进行评估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规范纳税评估计划执行在纳税服务部门备案后,征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三系统制作评估计划推送给评估科室。


评估人员依法进行纳税评估时,对纳税人要实行事先告知制度,包括:评估机关、评估人员、评估期限、评估开始和结束时间、监督举报电话12366投诉举报电话。税务机关应派出两名人员进行纳税评估,并在评估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评估人员在实施评估任务时,要认真听取纳税人对涉税情况的陈述和意见,主动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解读,提前告知纳税人应注意的涉税事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避免非主观故意受到处罚,引导纳税遵从。


评估人员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评估的,应向征管科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继续评估,并将逾期原因向纳税人说明。


评估结束后,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评估人员需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自查补税表,告知纳税人需要补缴的税种和税金情况。


第十七条 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征管部门与服务部门定期对纳税评估准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通报上期的纳税评估准入工作开展情况,强化税源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日常管理下户准入制度。税源管理部门、职能科室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风险点的,填制《日常管理下户审批备案表》,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批;相关科室根据本局或上级的工作安排临时需要进行下户的,填制《日常管理下户审批备案表》,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批;相关科室负责人在收到《日常管理下户审批备案表》的当日,对下户内容进行分析,同意下户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经过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相关科室将《日常管理下户审批备案表》在纳税服务部门备案。未经主管局长同意和服务部门备案的,擅自进行下户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强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第十九条 推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要把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税政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要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台账,做好优惠政策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组织业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学习,做到认真研究政策,准确掌握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走样。并做好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按照优惠政策备案类、审批类减免税工作要求受理申报资料,严格执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的减免税工作流程,杜绝纳税人多头找、重复跑。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资料,加重纳税人办税负担。税收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及调查核实等项工作,确保应享尽享。


    第二十一条 税政部门要严把减免税审核关,牢固树立依法落实税收减免也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全新观念,严格依法加强减免税工作,坚决制止越权减免或不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


    第二十 做好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强化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建立减免税台帐,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充分地享有政策规定应有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督察内审部门负责对审批、备案等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超越审批权限、执行政策是否准确、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是否超越审批时限等事项,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影响轻微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理,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切实解决优惠政策不兑现、落实过程中吃、拿、卡、要等问题,建立优惠税收政策落实台账,对上级部门反馈问题或纳税人通过各类渠道反映的问题要立查立办,减少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五章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强化精准服务。对于大企业、大项目和重点民营企业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领导包保项目、企业手册,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明确专人提供精准服务,建立快捷服务通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走访等形式了解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二十六条 加强辅导宣传。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门户网站、手机短信、QQ群、微信公众号等载体,适时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培训,做好各类税收法规政策的辅导与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获取信息的及时性、便捷性、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规范办税服务。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各项要求,做到服务一把尺子,办税一个标准。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度,各科室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台账,对纳税人所有涉税咨询办理业务实行一次受理、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全面实现“进一个门、问一个人、办所有事”工作要求。办税服务厅所有受理、办理的涉税事项实现“零障碍”,不得随意设置前置性审批类条件。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进一步缩短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优化便民办税。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节省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努力推行“一窗通办”“同城通办”“免填单”及“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等便捷高效服务最大可能地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办税效率。


第二十八条 化解网报难题。电税中心要加强金税三期系统软件、网报系统、个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报表系统的运维保障,及时解决涉税软件运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和多发问题。


第二十九条 强化服务监督。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三巡一访”工作制度,提升整体服务质量;邀请第三方开展开展明察暗访活动,落实“三精”办税服务标准;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活动,督促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十条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需求、投诉处理机制,发挥纳税人权益保护机构作用,及时受理省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纳税人各类投诉举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公开电话管理,税收服务科要不定期做好公开电话的测拨,按照上级局工作要求,确保纳税人拨打接通率和文明用语使用率均达到100%。高度重视社会舆情,迅速作出反映,及时沟通解决。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汪清县地方税务局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审核: 蔡重默 发布单位: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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