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更好的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纳税服务,汪清县地方税务局制定首问首办责任制度(以下简称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咨询或来访时,被询问的第一个税务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他必须履行接待、释疑、解惑、引导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的实施范围为我局科(室)、分局、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必须热情有礼、态度亲切、用语文明,在第一时间里弄清楚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帮助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推诿首问责任,不得使用“我不知道”、“不是我的事”“不归我管”等简单回绝的服务忌语。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即时受理办结,认真解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完所受理的涉税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引导(或指导)纳税人(或办事人员)填写有关涉税所需的材料。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或资料不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杜绝出现纳税人多次办理多次往返的现象。
第六条 首问负责人对把握不准或者事情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的事项需经请求示单位负责人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向纳税人(或办事人员)说明办理时限,负责按时答复结果。
第七条 若“首问责任人”本人不能解答或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将纳税人引导到相关窗口或承办部门(承办人)办理;因特殊原因如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并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办理事项若不属于地税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及时将纳税人引导到入驻我局办税服务厅的国税窗口,本办税服务厅无法完成解答的,由首问责任人或值班领导根据国、地税合作有关要求,及时接洽国税局相关业务部门,在转办和联系的过程中,首问责任人要以诚恳的态度耐心细致给予解释,并尽可能提供帮助,取得服务对象的理解。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和承办人对来电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问明情况,按程序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十条 各科室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簿,对首问事项做好登记,跟踪备查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我局办理涉税事项或咨询时,如遇被询问或接洽的第一位税务人员答复纳税人的咨询态度恶劣、办事推诿和办理涉税事项时拒绝为纳税人服务等,一经投诉,我局监察科将进行调查,在一周内给纳税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对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当事人向纳税人赔礼道歉,并扣发当事人年终绩效考核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