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派出审计组,在经济责任与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有少数单位个别固定资产未走政府采购,未及时计入固定资产现象,经过审计查询,购入固定资产未及时取得完税发票。 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则应分别按资金来源借记“专用基金”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对此我局审计组对上述问题提出4点审计建议:1、对单位负责人加强财经纪律教育,让其意识到此种行为的后果;2、对采购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入账处理;3、对相关物品无法鉴定是否计入固定资产的,应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4、加强财务人员对相关业务知识的了解学习,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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