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应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分清责任,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两人以上在执法中,导致行政过错后果的,按照个人分别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六条 本局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三)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七)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可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会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实施档案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四)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