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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采写: 【字号 】 浏览次数:438   发布时间:2017年3月9日 打印本页

    

汪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樊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经营场所(店)外无照经营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及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城市中的单位、企业、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
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二、监管内容
流动商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公共绿地、噪音污染、
店外经营和给城市道路造成损毁及污染的过往车辆

三、监管方式
通过工作人员巡逻发现、实地勘察、和企业单位上报、
居民举报等方式

四、监管措施
对城市中的单位、企业、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
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五、监管程序
1、巡逻发现 2、现场检查 3、责令整改 4、复查回访

六、违规处理
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吉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
《噪音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布人:郭艳 发布时间:2017年3月9日 审核: 发布单位: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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