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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检察院制定七项措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采写: 【字号 】 浏览次数:899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4日 打印本页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汪清县检察院研究制定七项具体措施。

     一、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危害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查处热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力度。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破产等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严肃查办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向民营经济组织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民营经济组织重大损失、破产倒闭的职务犯罪案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净化投资经营环境。

     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依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其他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依法妥善处理流动人口犯罪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各种“民转刑”案件。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定期开展矛盾隐患排查,完善检察长接待日等多种接访机制。强化诉讼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通过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践,深入民营经济组织,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责任区、法制讲座、预防咨询等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检察建议,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犯罪漏洞,促进依法科学生产经营和管理。

     五、讲究执法策略和方法。坚持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慎重办理民营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产供销人员、科技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慎重启动扣押、收缴查封、冻结民营经济组织帐目、银行帐户和财产的程序,维护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六、正确把握法律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之间的界限,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

     七、提高干警严格规范执法的能力。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干警法律监督能力和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教育约束干警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做到不越权办案,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不干预发案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干预市场主体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



发布人:王阳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4日 审核: 史怀冰 发布单位: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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